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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政府農林廳(以下簡稱本廳)為督促業者注意環境衛生,做好
    污染防治工作,獎勵畜牧廢棄資源回收利用,並輔導業者加強品管,
    提昇產業形象,經設計「畜牧廢棄資源再生利用」標章(以下簡稱本
    標章)一種(如附件),為有效規範本標章之核發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標章核發對象,以畜牧廢棄資源回收製造堆肥業為限。

三、本標章供使用於堆肥製造場所標示及產品標示,使用期限自核發日起
    一年,期滿前三個月內須再申請使用本標章。

四、申請使用本標章,堆肥製造場所須領有「禽畜糞堆肥場操作許可證」
    及「製造肥料登記證」始得提出。

五、申請使用本標章,由業者備妥申請書向本廳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另
    訂之。

六、本標章之核發須經本廳考評小組評鑑通過,始得核發;考評小組由考
    評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考評委員由本廳另聘之。

七、評鑑方式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方式辦理,評鑑作業程序由本廳另訂之
    。

八、評鑑項目及標準:
  (一)書面資料評鑑:(佔二0%)
        1.禽畜糞收集數量、營運績效。(一0%)
        2.行銷及廣告宣傳資料。(三%)
        3.敦親睦鄰資料。(三%)
        4.品管資料。(二%)
        5.環保單位稽查資料。(二%)
  (二)現場設施評鑑:(八0%)
        1.管理室各項設施完整及整潔性。(一0%)
        2.場(廠)區環境綠、美化、環境衛生、排水、廢棄物處理情況
          。(一0%)
        3.主要堆肥製造設備之維護及使用情形。(一0%)
        4.堆肥處理流程是否完成腐熟。(一0%)
        5.廠房密閉性能,臭氣是否影響環境。(一0%)
        6.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使用。(一0%)
        7.是否設有品管室可自行進行初級品質檢驗或送檢控管品質。(
          一0%)
        8.其它降低管理成本或自動化設施。(一0%)

九、評鑑等級:
  (一)優等:評鑑成績九0分以上。
  (二)甲等:評鑑成績八0分以上未滿九0分。
  (三)乙等:評鑑成績七0分以上未滿八0分。
  (四)丙等:評鑑成績六0分以上未滿七0分。
  (五)丁等:評鑑成績未滿六0分。

十、評鑑結果:
  (一)評鑑等級列優等、甲等及乙等者,由本廳公告授予使用「畜牧廢
        棄資源再生利用」專用標章,評鑑等級列優等、甲等者予以公開
        表揚、並頒發獎牌。
  (二)評鑑等級列乙等以上者,由本廳優先予以獎勵補助。
  (三)評鑑等級列丙等及丁等者不授權使用「畜牧廢棄資源再生利用」
        專用標章,已使用「畜牧廢棄資源再生利用」專用標章者,由本
        廳公告暫停授權使用。
  (四)評鑑列丙等及丁等者,限期三個月改善,改善完成後申請複評,
        複評達乙等以上,再予以獎勵補助。

十一、使用本標章之場所、產品標示、廣告及宣傳資料等,不得任意加印
      。

十二、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由本廳依情節輕重,予以警
      告、停止或取消輔導;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本標章或未按規定使用者
      ,依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