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漁會人員申請漁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各級漁會人員申請漁會經費補助
    出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漁會人員申請以漁會經費補助出國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洽商漁業合
    作或救援被扣漁船(員)等緊急事件之處理外,以具有左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為限:
  (一)政府機關指定者。
  (二)應國際性組織或機構,國外政府或民間相關機關團體之邀請者。
  (三)由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漁會業務相關之民間組織指定者。
  (四)無上列情形而因業務需要者。

三、申請漁會經費補助出國者,以左列人員為限:
  (一)選任人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
  (二)聘任人員:服務該漁會年資達兩年以上之職員。

四、漁會人員出國考察或研習申請補助案件,除政府機關指定之情形外,
    其項目須與該漁會之會務、業務或計畫開辦之事業相關,而前往之國
    家或地區足資借鏡者;選任人員須擬訂出國考察(研習)計畫,專案
    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聘任人員須擬訂出國考察(研習)
    計畫,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漁會人員出國申請補助,除政府機關指定之情形外,選任人員以本屆
    次未申請漁會經費補助者為限:聘任人員須最近兩年內未曾以漁會經
    費補助出國者,但經理事會認為業務需要,專案層轉本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

六、漁會人員出國補助經費規定如左:
  (一)出國經費應編列在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旅費項下,其總額不得超過
        當年度所編列之推廣事業預算百分之十,但最多以新台幣(以下
        同)六十萬元為限。
  (二)漁會選聘任人員出國每人每次最多以三萬元為限,由漁會視財務
        狀況斟酌補助,核實報支。但法令另有規定、洽商漁業合作、救
        援被扣漁船(員)等緊急事件之處理、政府機關指定出國、或應
        國際性組織、國外政府機關、團體邀請開會者,得比照公務人員
        國外旅費標準核實報支。
  (三)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或上年度有累積虧損者,不得申請漁會經費
        補助。

七、漁會人員出國申請漁會經費補助,應檢附左列證件:
  (一)漁會經費補助出國審核表。
  (二)出國計畫及行程表(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及第四款申請者)。
  (三)邀請函(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者)。
  (四)預算書。
  (五)當年度預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報經主
        管機關備查之文件。
  (六)選任人員申請補助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聘任人員
        申請補助案提經理事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之文件。

八、漁會人員出國申請補助,其所屬漁會應將有關案件陳報左列機關核辦
    :
  (一)臺灣省漁會部分,報本府農林廳漁業局核辦。
  (二)區漁會部分,由縣(市)政府核辦後,副知本府農林廳漁業局。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認為必要時,得會商有關機關或報
    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核辦。
    漁會人員出國申請補助案件,符合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各級主管機關
    應函復漁會同意備查,並副知有關機關。

九、申請比照公務人員國外旅費標準補助出國人員應於回國一個半月內,
    提出書面報告,其內容須包括所屬漁會應自行辦理之具體建議,由漁
    會分送各級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機關查考。逾期未提出者,不得
    報銷;其已報銷者,應悉數追還。

十、申請漁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情事,應即撤
    銷核准,並移送法辦。

十一、申請漁會經費補助出國人員出國後,如查覺其行為與原申請任務不
      符時,應不得報銷;其已報銷者,應悉數追還。

十二、申請漁會經費補助出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列冊查考;對因故未
      能成行者,漁會應報主管機關註記。

十三、本要點之書表格式,由本府農林廳漁業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