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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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範圍:本省轄內公有山坡地已登記未查定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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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機關:本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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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申請對象:
(一)土地管理機關。
(二)土地之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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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附文件及受理程序:
(一)檢附文件:
1.土地管理機關。
(1)申請函一份。
(2)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一份。
(3)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之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
(1)申請書一份。
(2)土地管理機關鈴印後之土地複丈申請書一式兩份。
(3)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一份。
(二)受理程序:
申請者檢附有關文件,向水土保持局申請,土地如須辦理分割者
,另依規定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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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步驟:
(一)申請查定案件,經水土保持局初審符合要件後,即將所附土地複
丈申請書件轉送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鑑界。
(二)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鑑界,於排定日期後,應通知申請者及水土
保持局。
(三)水土保持局依地政事務所排定鑑界日期,派員配合辦理查定工作
。
(四)一筆土地如經查定結果,有兩種或以上土地性徵,依查定類別須
辦理分割時,由水土保持局通知申請者,依法辦理分割測量,如
申請者為土地管理機關時,逕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測
量,如申請者為土地之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時,應會同管理機關
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分割測量。並在複丈申請書申請
原因欄填列查定分割,關係人欄填列水土保持局。
(五)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分割測量,於排定日期後,應通知申請者及
水土保持局。
(六)水土保持局依地政事務所排定日期派員配合辦理查定,並就不同
查定類別,指界提供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測量。
(七)土地如有糾紛時,應由申請者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不予查定。
(八)申請者應於土地複丈申請書原因欄內加註:同時辦理土地可利用
限度查定,關係人欄填列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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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管理機關因業務需要,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時,得函請水土
保持局配合辦理查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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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果處理:
(一)水土保持局查定完竣後,填造查定清冊送交縣市政府依照「臺灣
省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公告。
(二)地籍測量或分割測量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應將測量成果圖及分割
清冊各一份送交水土保持局,據以繕造查定清冊。
(三)公告期滿後由縣市政府將公告確定之查定清冊,送交地政單位據
以辦理土地補註使用編定,並將查定結果分別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及土地之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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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負擔:
查定經費由水土保持局負擔,申請複丈測量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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