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六條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規定,
為劃定本省轄區內特定水土保持區,以保護水土資源,維護公共安全
及自然生態環境,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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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劃定技術之適用)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技術,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
用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規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央
主管機關或本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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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機關、提報機關、協辦機關)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與廢止,其辦理機關如左:
(一)主辦機關:本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
(二)提報機關:
1.本府建設廳、農林廳。
2.各縣(市)政府。
3.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三)協辦機關:
1.本府地政處及各縣(市)地政事務所。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各縣(市)主管機關。
4.各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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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權責分工)
各機關權責分工如左:
(一)主辦機關:
1.劃定工作之策劃、宣導。
2.劃定工作人員之訓練。
3.徵求有關機關對劃定計畫草案之意見。
4.複勘、審查及修正劃定計畫草案。
5.劃定計畫草案送交有關機關辦理公開展示。
6.劃定計畫草案異議審議。
7.劃定或廢止計劃草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8.協商及簽報指定或設置管理機關。
9.劃定或廢止計畫通知縣(市)主管機關、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
機關。
(二)提報機關:
1.建設廳:
(1)依據本準則第六條擬具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水庫集水
區及第二款、第三款跨越縣市之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計畫
草案送主辦機關。
(2)協助修正劃定或廢止計畫草案。
2.農林廳:
視需要逕行研提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草案。
3.各縣(市)政府:
(1)依據本準則第六條擬具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
就轄區內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計畫草案送主辦機關。
(2)協助修正劃定或廢止計畫草案。
4.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1)保存劃定或廢止計畫供閱覽。
(2)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3)設立界標及標識牌。
(4)擬具廢止計畫草案並徵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所在
地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之意見。
(5)廢止計畫草案公開展示。
(6)廢止計畫草案異議審議。
(7)廢止計畫草案報省主管機關。
(三)協辦機關:
1.地政處及各縣(市)地政事務所:
(1)提供地籍藍晒圖。
(2)提供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及土地權屬資料。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研提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意見。
(2)協助會勘及審查、修正劃定或廢止計畫草案。
3.各縣(市)主管機關:
(1)研提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意見。
(2)辦理劃定或廢止計畫草案之公開展示。
(3)彙轉異議案件。
(4)協助本府辦理公告作業。
(5)劃定或廢止計畫轉知鄉(鎮、市、區)公所。
4.各鄉(鎮、市、區)公所:
(1)研提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意見。
(2)辦理劃定或廢止計劃草案之公開展示。
(3)彙轉異議案件。
(4)協助本府辦理公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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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別管制區、一般管制區之劃定)
水庫集水區內之保護帶、保安林地、崩塌地、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須
特別保護者,其範圍圖應以紅色標示為特別管制區,其他以黃色標示
為一般管制區;其他特定水土保持區依本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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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劃定計畫草案之公開展示)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依
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公開展示時,應將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
廢止計畫草案,存放於該機關內公開場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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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劃定計畫草案異議之處理)
異議人於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草案展示期間所提意見,主辦機關
應送請原提報機關擬具處理意見後,邀請原提報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會
同審議,擬具審議意見(審議意見表格如附件一),並依本準則第十
四條第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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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廢止計劃草案異議之處理)
異議人於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計畫草案展示期間所提意見,特定水土
保持區管理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後,邀請省主管機關、原提報機關及
各有關機關會同審議,擬具審議意見(審議意見表格如附件一),並
依本準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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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計畫圖冊)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計畫之圖冊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位置圖:應使用比例尺五千分之一或一萬分之一像片基本圖。
(二)範圍圖:應使用比例尺五千分之一或四千八百分之一地籍藍晒圖
。
(三)土地利用現況圖:應使用比例尺五千分之一或四千八百分之一地
籍藍晒圖,並依利用別分別著色。
(四)土地使用編定清冊:應包括縣(市)、鄉(鎮、市、區)、段別
、地號、地目、面積、權屬、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址
、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土地使用種類等。(格式如附件二–一、
二–二、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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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作業程序)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作業程序及分工如左(流程圖如附件三):
(一)資料蒐集、圖冊準備:提報機關。
(二)現場勘繪:提報機關。
(三)劃定一般及特別管制區:提報機關。
(四)擬具計畫草案報主辦機關:提報機關。
(五)徵求各有關機關意見:主辦機關。
(六)複勘、審查及修正劃定計畫草案:主辦機關。
(七)辦理公開展示:有關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
。
(八)異議案件審議:主辦機關。
(九)計畫草案修正:主辦機關。
(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主辦機關。
(十一)協商及簽報指定或設置管理機關:主辦機關。
(十二)辦理公告作業:主辦機關。
(十三)計畫分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主辦機關。
(十四)計畫轉交有關鄉(鎮、市、區)公所:縣(市)主管機關。
(十五)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十六)設立界標及標識牌: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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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作業程序)
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作業程序及分工如左(流程圖如附件四):
(一)資料蒐集、圖冊準備: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二)現場勘繪: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三)擬具計畫草案徵求各有關機關意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
(四)複勘及修正廢止計畫草案: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五)辦理公開展示:有關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
所及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六)異議案件審議: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七)修正計畫草案報主辦機關: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主辦機關。
(九)辦理公告作業:主辦機關。
(十)計畫分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主辦機關。
(十一)計畫轉交有關鄉(鎮、市、區)公所:縣(市)主管機關。
(十二)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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