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社會工作(督導)員慰問獎勵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83年7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鼓勵社會工作(督導)員深入基層服務,並肯定其工作辛勞
    與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範圍及標準:
  (一)傷病慰問:
        1.對象: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約聘僱社會工作(督導)員。
        2.標準:因公受傷、罹患重病或死亡者,得審酌實情發給新台幣
          三千至一萬元之慰問金。情形特殊者,另行專案簽核。
        3.撥發方式:由社會處主動發掘(或由縣市政府提供訊息)簽陳
          處長核定後派員慰問致贈。
  (二)工作獎勵:
        1.對象: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約聘僱社會工作(督導)員暨公私立
          社會福利(醫療)機構社會工作員。
        2.標準:經由「臺灣省社會工作員獎勵實施要點」遴選評定之資
          深、績優獎之得獎人,得分別核發新台幣三千元之獎勵金。
        3.核發方式:配合社工員年度表揚活動辦理。

三、經費來源:由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公務預算「推行社會工作員制度及評
    鑑」獎勵及濟助費項下支應。

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