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社會工作員獎勵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4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宗旨:為激勵社會工作員,宏揚社會工作精神,提昇服務品質,造福
    人群,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三、獎勵對象:
  (一)臺灣省縣市政府社會工作員。
  (二)臺灣省公私立社會福利(醫療)機構社會工作員。

四、遴選標準:
  (一)資深部分:擔任本省社會工作員十年以上考核績優,近三年無懲
        戒紀錄或不良事蹟且現仍在職者(曾在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
        社會工作員之服務年資合併採計,惟需附有證明。)
  (二)績優部分:擔任本省社會工作員年資須滿三年,並於推薦單位至
        少服務滿二年,無懲戒紀錄或不良事蹟,現仍在職者且有左列情
        事之一者:
        1.負責盡職,能發揮社會工作精神並有效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推動
          工作者。
        2.處理重大災害或急難事件,有特殊功蹟者。
        3.推動社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4.對社會工作研究發展,有特殊創意,並經採行者。
        5.經常在有關刊物發表工作報告或研究心得經審核確具價值,對
          提昇服務品質有貢獻者。
  (三)社會工作特別獎:社政主管、專家學者或經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
        機構(團體)負責人(主管)等對社會工作具有特殊事蹟貢獻並
        受肯定者。
  (四)同一事蹟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機關表揚者,請勿推薦。

五、遴選方式:
  (一)資深、績優部分:由本府社會處函請各縣市政府及本省各公私立
        社會福利暨醫療機構推薦,並組成評審小組遴選之(推薦表暨評
        分表如附表(一)(二)(三))。
  (二)特別獎部分:遴選方式與前款相同外,並得由本府社會處主動推
        薦(推薦表如附表(四))。

六、遴選名額:
  (一)資深部分:不限名額。
  (二)績優部分:以不超過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對象總員額百分之十為原
        則。
  (三)社會工作特別獎部分: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七、評審:
  (一)初審:由主辦單位指定五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推薦候選人資
        料選出合格者。
  (二)複審:由主辦單位派員查訪方式評定優良事蹟。
  (三)決審:由評審小組就複審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審慎評選決定當
        選人。
    以上初、複審不含特別獎部份。

八、獎勵方式:
    公開頒獎表揚;其事蹟登錄表揚大會手冊或其他有關刊物。
  (一)資深榮譽紀念獎:
        1.服務滿三十年者,發給獎勵金及一等資深榮譽紀念獎座。
        2.服務滿二十年者,發給獎勵金及二等資深榮譽紀念獎座。
        3.服務滿十年者,發給獎勵金及三等資深榮譽紀念獎座。
          前述年資之計算,以每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準,同一等次獎之頒
          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績優榮譽之紀念獎:
        1.績優獎之頒授,對同一受獎人不限次數,但應間隔三年遴薦,
          且同一事蹟以一次為限。
        2.受獎人經評定後,發給獎勵金、獎座及得獎證書。
  (三)特別獎:頒發獎座及得獎證書。

九、本項獎勵活動每年度辦理一次,其時間由主辦單位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