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為激勵社會工作員,宏揚社會工作精神,提昇服務品質,造福
人群,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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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單位: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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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對象:
(一)臺灣省縣市政府社會工作員。
(二)臺灣省公私立社會福利(醫療)機構社會工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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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標準:
(一)資深部分:擔任本省社會工作員十年以上考核績優,近三年無懲
戒紀錄或不良事蹟且現仍在職者(曾在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
社會工作員之服務年資合併採計,惟需附有證明。)
(二)績優部分:擔任本省社會工作員年資須滿三年,並於推薦單位至
少服務滿二年,無懲戒紀錄或不良事蹟,現仍在職者且有左列情
事之一者:
1.負責盡職,能發揮社會工作精神並有效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推動
工作者。
2.處理重大災害或急難事件,有特殊功蹟者。
3.推動社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4.對社會工作研究發展,有特殊創意,並經採行者。
5.經常在有關刊物發表工作報告或研究心得經審核確具價值,對
提昇服務品質有貢獻者。
(三)社會工作特別獎:社政主管、專家學者或經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
機構(團體)負責人(主管)等對社會工作具有特殊事蹟貢獻並
受肯定者。
(四)同一事蹟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機關表揚者,請勿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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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方式:
(一)資深、績優部分:由本府社會處函請各縣市政府及本省各公私立
社會福利暨醫療機構推薦,並組成評審小組遴選之(推薦表暨評
分表如附表(一)(二)(三))。
(二)特別獎部分:遴選方式與前款相同外,並得由本府社會處主動推
薦(推薦表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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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選名額:
(一)資深部分:不限名額。
(二)績優部分:以不超過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對象總員額百分之十為原
則。
(三)社會工作特別獎部分: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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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
(一)初審:由主辦單位指定五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推薦候選人資
料選出合格者。
(二)複審:由主辦單位派員查訪方式評定優良事蹟。
(三)決審:由評審小組就複審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審慎評選決定當
選人。
以上初、複審不含特別獎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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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方式:
公開頒獎表揚;其事蹟登錄表揚大會手冊或其他有關刊物。
(一)資深榮譽紀念獎:
1.服務滿三十年者,發給獎勵金及一等資深榮譽紀念獎座。
2.服務滿二十年者,發給獎勵金及二等資深榮譽紀念獎座。
3.服務滿十年者,發給獎勵金及三等資深榮譽紀念獎座。
前述年資之計算,以每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準,同一等次獎之頒
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績優榮譽之紀念獎:
1.績優獎之頒授,對同一受獎人不限次數,但應間隔三年遴薦,
且同一事蹟以一次為限。
2.受獎人經評定後,發給獎勵金、獎座及得獎證書。
(三)特別獎:頒發獎座及得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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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項獎勵活動每年度辦理一次,其時間由主辦單位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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