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志願服務隊工作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78年4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結合熱心人士參與志願服務,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增進社會資
    源之運用,擴大社會福利服務層面,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特組設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志願服務隊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以犧牲奉獻、服務他人為宗旨
    。

二、組織:
  (一)本隊下設二十一隊,由左列各社會福利機構組織志願服務隊,其
        名稱及轄區如左:
        1.省立台北仁愛之家志願服務隊-台北縣
        2.私立聖嘉民啟智中心志願服務隊-宜蘭縣
        3.省立桃園育幼院志願服務隊-桃園縣
        4.省立仁愛習藝中心志願服務隊-新竹縣
        5.苗栗縣肢體傷殘自強協會志願服務隊-苗栗縣
        6.台中縣私立惠明盲童育幼院志願服務隊-台中縣
        7.省立彰化仁愛之家志願服務隊-彰化縣
        8.省立南投啟智教養院志願服務隊-南投縣
        9.省立雲林教養院志願服務隊-雲林縣
       10.嘉義縣殘障自強協會志願服務隊-嘉義縣
       11.省立台南教養院志願服務隊-台南縣
       12.省立高雄育幼院志願服務隊-高雄縣
       13.省立屏東仁愛之家志願服務隊-屏東縣
       14.縣立花蓮仁愛之家志願服務隊-花蓮縣
       15.行政院退輔會慈母育幼院志願服務隊-台東縣
       16.省立澎湖仁愛之家志願服務隊-澎湖縣
       17.基隆市私立博愛仁愛之家志願服務隊-基隆市
       18.私立新竹仁愛兒童之家志願服務隊-新竹市
       19.省立台中育幼院志願服務隊-台中市
       20.嘉義市殘障者服務協會志願服務隊-嘉義市
       21.私立台南仁愛之家志願服務隊-台南市
  (二)本隊由本處處長擔任總隊長,由各該隊所屬機構首長擔任隊長。

三、遴選、訓練及授證(另詳附流程圖)
  (一)遴選:志工以年滿十六歲以上,品德優良、人際關係良好、服務
        熱忱、認真負責者為對象,審慎遴選之。
        1.由臺灣省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協助就受訓學員中推介之
          。
        2.由各隊長就其轄區內工作需要召募之。
        3.由每年接受省府表揚之優秀志工及優秀志願服務團體負責人中
          召募之。
  (二)訓練:志工應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
  (三)授證:經職前訓練、實習,並經評議及格者辦理授證。

四、工作內容:
  (一)視社會需要依本處指導從事屬於全省性之社會福利服務活動:
        1.救災、慰問活動。
        2.協助老弱、殘障、貧窮解決困難活動。
        3.協助辦理全省性之殘障福利週、慈幼週,敬老活動及全省性大
          規模活動。
        4.本處視業務需要指派辦理事項。
  (二)各志工就本身耳聞、目見,隨時提供建言或反映發掘問題,協助
        解決。
  (三)志工平日於工作居住所在地,以各人專長興趣依隊長指示就福利
        機構需要從事兒童、青少年、殘障、婦女、老人……等福利服務
        工作。

五、各負責機構應聘請具有專業知能及經驗者,負責辦理志工之召訓工作
    分派及督導考核工作。

六、聯誼觀摩:由本處適時辦理聯誼及觀摩學習活動,以增進服務知能。

七、獎勵:依「臺灣省優秀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規定事項」辦理。

八、福利:
  (一)比照「臺灣省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平安保險實施要點」規
        定辦理平安保險。
  (二)參與本隊受訓、服務、觀摩等各項活動,酌支給交通費及誤餐費
        。
  (三)參加本處為志工舉辦之各類型聯誼活動。
  (四)參與省辦機動支援各單位協助社會福利活動,酌支給交通費及誤
        餐費。

九、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辦理社會運動時得依法
    接受捐贈,以結合社會資源方式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