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表揚對社會福利工作有貢獻而
其行為堪為楷模之個人,並將其事蹟彙編成冊訂名為「十步芳草光輝
錄」(以下稱光輝錄),俾廣為流傳以激勵民眾見賢思齊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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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光輝錄之編輯由本處設置編輯小組專責辦理,並聘請學者專家、民間
熱心社會福利服務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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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徵錄對象為在本省境內從事社會慈善事業或福利服務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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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徵錄事蹟發生時間為最近一年內或屬過去之事蹟而現仍繼續實行者,
或仍繼續具有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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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錄標準:
(一)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可經推薦編入光輝錄。
1.自行創業而熱心捐資興辦福利事業,或對福利工作慷慨捐助,
其行為確實令人感佩者。
2.本身財力有限,惟仍對福利工作不斷捐助,而堪為楷模者。
3.不辭辛勞,自動參與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工作,不受報酬而足為
社會之模範者。
4.為社會福利工作提出創新構想,並經採用而有助於福利工作之
改進者。
5.主動協助政府推行社會福利行政工作著有成績者。
6.其他對社會福利有特殊貢獻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勿推薦:
1.最近五年內曾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2.同一事蹟業經省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並發行專刊記載其事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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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推薦方式:
(一)
1.縣市級以下各公私立機構及民間社團或個人均可隨時向該管縣
市政府推薦,經縣市政府初審後轉送本處。
2.省級以上各公私立機構及民間社團得逕向本處推荐。
3.本處得隨時自傳播媒體報導符合登錄標準之事蹟予以查證。
(二)推薦內容請詳述被推薦者之具體事蹟資料(請檢附具體事蹟照片
),寫明其姓名、性別、地址、年籍並附其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事蹟文稿一律使用六百字稿紙打字或正楷書寫(黑色),每件以
三千字為度。
(三)向縣市政府推薦者請寄各該縣市政府社會科(局)收。
(四)推薦時力求普及,深入基層,廣泛推薦,使真正之善行義舉均能
發掘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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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編輯原則:
(一)凡縣市政府初審之事蹟資料,先由縣市社會工作員查證,再行轉
送本處,必要時得由本處「光輝錄編輯小組」複查;逕向本處推
薦之事蹟資料及錄自報章雜誌報導之資料,由本處「光輝錄編輯
小組」查證,或委由縣市社會工作員查證,再提交評審委員會審
核。
(二)經審核通過決定登錄之事蹟資料,編輯小組得視需要予以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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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推薦人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資料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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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
(一)凡經評審通過之事蹟文稿,除編印專輯分送各有關單位外,並加
強宣導及分送各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二)優良事蹟之當選人,由本處舉辦頒獎典禮公開表揚,致贈「臺灣
省政府十步芳草光輝錄」當選證書暨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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