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4年5月5日

所有條文

一、宗旨: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績優之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隊
    ),弘揚志願服務關懷互助之精神,振奮服務士氣,提昇服務品質,
    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本省境內熱心參與社會福利工作且經本府或縣市政府授證之志願
        服務人員。
  (二)本省積極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成立滿二年以上之縣市政府暨公私
        立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所屬志願服務團(隊)或社會服務慈善
        團體(私立者需經政府立案)。

三、評選內容:
  (一)基本條件:
        1.績優個人部分:凡經本府或縣市政府授證之志願服務人員,思
          想純正,無不良紀錄,得依左列規定提報,惟最近五年內曾有
          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請勿推薦。
         (1)「志願服務績優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以上(
            服務時數累計二百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得由縣市政
            府自行表揚並擇優報本府表揚。
         (2)「志願服務愛心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年以上(
            服時數累計六百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
            志願服務績優獎」表揚,擇優報本府表揚。
         (3)「志願服務博愛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五年以上(
            服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
            志願服務愛心獎」表揚,擇優報本府表揚。
         (4)「志願服務仁愛獎」: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十年以上(
            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之志願服務人員,且曾獲本府
            「志願服務博愛獎」之表揚,擇優報本府表揚。
        2.績優團體部分:
         (1)團體(隊)之業務、會務、財務,均按照章程及法令規定辦
            理。
         (2)辦理志工組訓或參與各項研習、觀摩活動,以培育人力資源
            ,增進服務知能。
         (3)建立志工服務基本資料,並依照志願服務記錄證登錄暨使用
            要點按時登錄。
         (4)參與轄內公益慈善團體資源網絡座談會(會報),並與相關
            機構密切連繫合作。
  (二)特殊條件:(最近一年或過去發生之事蹟具有繼續性質,至今仍
        繼續存在或仍繼續有影響作用之個人或團體)。
        1.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2.持續參與服務且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者。
        3.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如有特殊績優事蹟,得不受前項年資之限制。

四、推薦方式:
  (一)縣市級以下之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隊),符合獎勵規定者,須
        經縣市政府先行表揚並擇最優者推薦。
  (二)省級之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隊),則將推薦表件逕送本府社會
        處彙辦。

五、評選程序:
  (一)初審:由本府社會處組成初審小組,就推薦資料進行初評並視需
        要實地查訪,篩選合條件者。
  (二)複審:由本府社會處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就初審合條
        件者予以審查,審慎評定當選之個人暨團體。

六、獎勵:
    凡經評定當選之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隊),由本府公開表揚並
    頒發獎狀(牌)一面、紀念品一份。

七、獎項頒授:
  (一)績優個人:提報同等次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遴薦不同等
        次之獎項應間隔二年以上。
  (二)績優團體:不限於未曾接受表揚之志願服務團體(隊),但須間
        隔三年以上且同一事蹟以一次為限。

八、本要點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