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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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農業政策,擴大合作農場經營規模
,改善農業經營結構,降低生產成本,以增進農民收益,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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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主管機關在省為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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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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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場員資格,除依設置合作農場辦法規定外,並得以農業技術人
員為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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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同(市)設有二個以上合作農場者,得組織縣(市)合作農場聯合
會。
縣(市)合作農場聯合會設有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場務會。
代表大會由各合作農場選派之代表組織之;理事、監事由代表中選任之
。
跨越縣(市)之合作農場有二個以上者,得組織省合作農場聯合會。其
組織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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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應利用各種集會,辦理合作宣導及技能之講習、座談、研討或
觀摩。
前項集會,主管機關得洽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家學者擔任講授,所
需經費得由各該政府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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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應關懷社區,配合地方辦理社區發展、衛生、環境保護及福利
文化事業,以改善生活環境,提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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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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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應以合作經營及場外委託經營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加工、運
銷及推行農業機械化作業,加強土壤改良、優良產品繁殖及水利設施維
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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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承租公有土地,以合作經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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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因土壤及自然經營條件,適合特種作物生產者,得辦理契約生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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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對其產銷之農產品,應加強檢驗,實施分級包裝,辦理共同運
銷,並以直接運銷消費市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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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得設集貨、包裝、檢驗場及加工廠,並辦理有關產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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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應視其自然環境,辦理農、林、漁、牧綜合經營,栽種高經濟
價值之作物或發展休閒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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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除經營各種農業生產業務外,並得兼營與其業務有關之各種附
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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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聯合會應統籌辦理生產、運銷、供給、消費、利用、勞動、推
廣、農機調配及農村文化事業等合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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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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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財務報告之編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事務處理,依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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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應擬訂業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提報場
員大會或場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後,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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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並將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
審查之財務報告,提報場員大會或場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後,連同監事
會查帳報告書,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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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應聘請場長、文書、會計、司庫等人員,負責農場之業務及會
計之處理。
前項人員除文書外,不得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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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監事會每月至少查帳一次,並作成紀錄。查帳時準用合作社帳
目審查辦法及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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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監事會查核帳目,認為帳冊單據及其他憑證、紀錄有錯誤或疑
問時,應請理事會解釋或修正,如理事會不接受或有重大營私舞弊情事
,於提報場員大會或場員代表大會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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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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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關於合作農場之規定,於省、縣(市)合作農場聯合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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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農場於每年度終了時,由主管機關考核,並準用合作事業獎勵規則
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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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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