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線(話)務員任用支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線(話)務員之任用及支薪,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辦法行之。

  線(話)務員之任用資格如左:
  一、話務員: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線務員:
  (一)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電機、電訊、電子、電工等
        科或高級中學畢業者。
  (二)在國民中學或經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並曾在公
        營或民營電氣事業機關或廠場充任技術員二年或技工三年以上,
        經該所考驗合格。

  線(話)務員為委任待遇,比照委任十五級至相當委任八級支薪,年功
  薪相當委任七級,敘至委任一級,其薪級依左列規定:
  一、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者,自相當委任十五級起薪。
  二、初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或曾充技術員二年,技工三年以上,自
      相當委任十五級起薪。

  依本辦法任用人員,其薪級經核定後,除有特殊功績特准升級以示獎勵
  外,非經考核,不得變更。

  本所線(話)務員之考成,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遴用考核考驗作業準則,由臺灣省警務處訂頒施行。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