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線(話)務員之任用及支薪,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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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話)務員之任用資格如左:
一、話務員: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線務員:
(一)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電機、電訊、電子、電工等
科或高級中學畢業者。
(二)在國民中學或經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並曾在公
營或民營電氣事業機關或廠場充任技術員二年或技工三年以上,
經該所考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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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話)務員為委任待遇,比照委任十五級至相當委任八級支薪,年功
薪相當委任七級,敘至委任一級,其薪級依左列規定:
一、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者,自相當委任十五級起薪。
二、初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或曾充技術員二年,技工三年以上,自
相當委任十五級起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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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任用人員,其薪級經核定後,除有特殊功績特准升級以示獎勵
外,非經考核,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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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線(話)務員之考成,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遴用考核考驗作業準則,由臺灣省警務處訂頒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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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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