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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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經核准設置供公眾繳
費停放車輛之左列場所:
一、路邊停車場:設於市區道路兩邊之停車場。
二、路外停車場:係指第一款規定外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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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之主管機關在省為本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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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得視停車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設置停車場。
前項停車場其停車之時間、種類及收費方式、標準,由縣市政府依照法
定程序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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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停車場之設置由縣市政府視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及停車需要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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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置,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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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停車應依照停車標線標誌及管理人員之指引停放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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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置管理員,由縣市政府約僱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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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之收支應本自給自足原則,編列年度預算,並得設立作業基金,
專戶存儲,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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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管理作業及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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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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