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員額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消防局員額依下列標準設置:
  (一)局本部:
        1.置局長、副局長、秘書各一人。
        2.課室主管各一人。
        3.主計人員:依照院頒「主計員額設置標準」設置。
        4.人事人員:依照院頒「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
          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設置。
        5.政風人員:依照「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相關規定設置。
        6.行政(總務)人員:依照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秘書(總務
          )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設置。
  (二)消防救災、緊急救護人力部分:
        1.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
        2.水塔消防車每車配置六人至八人。
        3.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高低壓消防車、幫浦
          消防車每車配置五人至六人。
        4.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害調查車、緊
          急修護車、特種通訊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災情勘查車、泡沫
          原液車、火場鑑識車每車配置二人。
        5.救災指揮車每車配置一人。
        6.緊急醫療救護隊每隊配置七人;上開救護人員並得由消防隊員
          或志願工作人員擔任。
  (三)本基準有關消防車量配置應依「直轄市縣市消防車量裝備及其人
        力配置標準」核置。

三、本省各縣市消防局得視轄區人口成長情形及應特殊勤業務需要,依規
    定程序陳報修正編制員額。

四、依本基準所列員額數,各縣市在基準規定得設置員額範圍內修正員額
    編制表,並依法令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