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港灣技術研究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04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港灣專業人才,特設置港灣技術研
  究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本基金以本府交通處為主管機關。其收支保管運用由港灣技術研究所依
  有關法令辦理之。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交通建設基金補助收入。
  二、港務局提撥研究發展經費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港灣技術研究發展設備之擴充。
  二、港灣技術研究發展業務之經營。

  本基金應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孳息,並得視基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
  定期存款。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