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港灣專業人才,特設置港灣技術研
究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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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本府交通處為主管機關。其收支保管運用由港灣技術研究所依
有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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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交通建設基金補助收入。
二、港務局提撥研究發展經費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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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港灣技術研究發展設備之擴充。
二、港灣技術研究發展業務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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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孳息,並得視基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
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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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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