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福隆海水浴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3月6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福隆地區觀光事業,特設置福隆海
  水浴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
  用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以本府交通處為主管機關,其收支、保管、運用由臺灣省交通處
  旅遊事業管理局辦理之。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營福隆海水浴場及其餐旅住宿服務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作業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經營福隆海水浴場及其餐旅住宿服務之支出。
  二、建築設備公共設施之更新與維護支出。
  三、管理支出。
  四、其他作業支出。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在省屬行庫開立專戶存儲,並得為定期存款。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制,依預算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