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福隆地區觀光事業,特設置福隆海
水浴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
用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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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本府交通處為主管機關,其收支、保管、運用由臺灣省交通處
旅遊事業管理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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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營福隆海水浴場及其餐旅住宿服務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作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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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經營福隆海水浴場及其餐旅住宿服務之支出。
二、建築設備公共設施之更新與維護支出。
三、管理支出。
四、其他作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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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在省屬行庫開立專戶存儲,並得為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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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制,依預算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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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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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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