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省境內瘧疾根除成效,維護人民
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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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局及鄉鎮市(區)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瘧疾防治列為中心工作,並
經常搜索瘧疾病例及實施其他有效防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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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衛生主管機關,應充分儲備各項瘧疾防治藥械,必要時應由上級主
管機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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瘧疾傳染發生時,本府衛生處得直接指揮縣市鄉鎮市(區)衛生主管機
關,從事緊急撲瘧措施,並商請有關單位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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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發動對公共衛生事業熱心之地方人士,組織鄉鎮
瘧疾監視組,協助搜索瘧疾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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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人口,應接受衛生機關防瘧疾人員採血檢查:
一、瘧疾患者。
二、瘧疾患者之共同生活者、鄰居及可疑之傳染源。
三、疑似瘧疾症狀之病人。
四、居住或生活在瘧疾容易傳染之區域內者。
五、來自或經過瘧疾尚未消除地區者。但過境旅客不在此限。
六、其他被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區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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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查診斷為瘧疾患者,應即接受根本治療,並實施效果調查及追查病
源。
前項患者居住地之居民,應視疫情劃定區域,實施預防傳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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瘧疾患者,在實施效果調查期中住址異動時,應向原住地鄉鎮市(區)
衛生主管機關報告,其遷移情形原住地鄉鎮市(區)衛生主管機關應主
動追蹤查明下落控制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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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瘧疾者由於預防上必需調查研究時,衛生主管機關得派防瘧人員進
入家屋及本省境內陸或靠岸之飛機或船隻,採集瘧呅或噴射殺蟲劑,
其所有人或負責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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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或檢查單位發現瘧疾時,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將所獲資料連同檢
驗血片向縣市或鄉鎮市(區)衛生主管機關報告。患者或其家屬發現患
瘧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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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瘧疾疫區來臺旅客,港口檢疫所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將其姓名、住址分
別通知寄住地衛生主管機關,該寄住地衛生主管機關接到通知後,應即
派員訪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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瘧疾根本治療或預防傳染之投藥,衛生機關人員須遵照醫師指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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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因防治瘧疾所使用之藥物及檢驗一律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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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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