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劃分原則:
  (一)經、資門分類,基本上按預算法第10條規定辦理,惟依預算法尚
        未能明確分辨者,則按會計、經濟原理或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訂定
        。
  (二)為期簡化,無論歲入歲出分類均以資本門所應包括範圍逐項列舉
        ,至資本門以外之各項收支則概括列為經常門。

二、劃分標準:
  (一)歲入方面:
        1.歲入資本門:
       (1)土地及其他財產處分之收入。
       (2)國營事業資本收回及非營業基金收回或投資資本收回之收入
            。
        2.歲入經常門:凡不屬於以上資本收入之歲入均屬之。
  (二)歲出方面:
        1.歲出資本門:
       (1)用於購置土地(地上物補償、拆遷及整地等費用)及房屋之
            支出。
       (2)用於營建工程之支出(含規劃設計費、工程管理費及電梯空
            調等附屬設備費)。
       (3)用於購置耐用年限 2年以上且金額 1萬元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含電腦軟體設備費)、交通及運輸設備(含車輛所需之各
            項配備及貨物稅)及什項設備之支出。
       (4)各級學校圖書館及教學機關為典藏用之圖書報章雜誌等購置
            支出與其他機關購置圖書設備之支出。
       (5)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等支出
            。
       (6)用於購置技術發明專利權或使用權、版權等之支出。
       (7)為取得資本資產所必須一次性支付之各項附加費用支出。
            (註:附加費用如為獲得及使用資產前所必須付出之成本,
                  應併入該資產列為資本門,惟如屬分期繳納之汽車燃
                  料使用費、牌照稅等,則應列為經常門。)
       (8)用於國內外民間企業之投資支出。
       (9)用於對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及其他投資國庫撥款增加
            資本(本金)之支出。
      (10)營業基金以盈餘轉作增資之支出。
      (11)補助地方政府用於資本性之支出。
      (12)委託研究、補助捐贈私人團體用於資本性之支出。
      (13)國防支出中用於下列事項支出:
            甲、土地購置。
            乙、醫院、學校、眷舍等非用於軍事設施之營建工程。
            丙、非用於製造軍用武器、彈藥之廠、庫等營建工程。
            丁、購置耐用年限 2年以上且金額 1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
                不含軍事武器與戰備支援裝備)。
      (14)其他資本支出:用於道路、橋樑、溝渠等公共工程(含規劃
            設計費、工程管理費、附屬設施及專責興建各該公共工程機
            關之人事費用等)之支出。
        2.歲出經常門:凡不屬於以上資本支出之各類歲出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