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職員值日,依本要點行之。
二、各機關值日分上班日與例假日兩種。
三、各機關除依規定方式辦理值日外,得選擇本要點第二十點替代方式辦
理,並擬訂具體措施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四、各機關值日由編制內人員輪值之。但左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正、副首長。
(二)主任秘書,未置主任秘書者為秘書。
(三)輸值本府總值勤人員。
(四)年齡較大且健康情形欠佳持有公立醫院醫師證明書者。
(五)經機關首長核准免參加值勤人員。
約聘僱人員是否參與輪值,由機關首長酌情決定。
五、各機關值日應以男性職員輪值之。男性職員輪值有困難者,得安排女
性職員參與輪值。但女性職員輪值以白天為限。
各機關值日,人事單位應按月編排輪值表,並酌置候補值勤人員,報
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
六、輪值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值勤者,應自行覓
妥適當人員遞補,並於陳准後將人員名單通知人事單位登記;如無法
洽妥適當人員接替時,應事先洽請人事單位通知候補人員遞補之。
七、值日員之任務如左:
(一)來訪洽公人員之接待、登記及通知被洽人員。
(二)電話轉接或記錄。
(三)辦公時間外文書收受及臨時事件之處理
(四)指揮監督警衛及工友。
(五)注意辦公室門窗水電之關閉情形。
(六)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
(七)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安全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之管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八、值日員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迅速於時效內陳報機關首長核示
或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九、值日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陳報機關首長外,
餘於拆閱後認為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機關首長或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之。
十、本府各一級機關值日員,應受本府總值勤員之指揮執行勤務。
十一、值日時間,上班日自上午上班時間起至翌日上午上班時間為止,假
日得分日夜兩班,日班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或配合上班時間
),其餘時間由夜班輪值,並準時辦理交接。
十二、值日員應佩帶職員證或其他識別證件。
十三、值日員輪值上班日及例假日,其補休規定如左:
(一)星期六下午擔任值勤人員,補休半日。
(二)例假日白天值勤人員,補休一日。
(三)夜間擔任值勤人員補休半日。
應予補休人員應於輸值後一個月內補休,因公務繁忙無法補休者,以
加班處理。
十四、白天值勤發給餐費,夜間值勤發給值勤費(含餐費),由各機關依
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值日員應在值日室(或服務台等規定地點)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
守,違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六、值日員在值勤地點膳宿。
十七、各機關應設值日牌,書明值日員姓名,懸示於值日室門前或其他顯
明處所。
十八、各機關值日室應備左列各種表冊。
(一)值日日記簿(如附件一)。
(二)本機關職員通訊錄及工友名冊。
(三)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四)所在地機關、法人團體、醫院、消防隊地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
(五)所在地附近地圖。
(六)來賓訪問登記簿。
(七)公餘進出人員登記簿(如附件二)。
十九、值日登記簿應逐項記載,並於每日上午由接勤人員陳送本機關首長
檢閱。
二十、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下列替代方式擇一或併採二項以上方式
實施。
(一)委由保全公司人力保全。
(二)委由保全公司機械保全。
(三)重點時間值勤,其他時間改採替代措施。
(四)由駐衛警值勤,取消值日人員。
(五)聯合區域輪值,建立輪值網絡。
(六)其他。
採行本條各款方式實施單位,應設立緊急聯絡系統、急要信件收受、
公餘時間門禁管制等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實際需要於年度
預算中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二十一、本省省立學校及警察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要點。各縣(
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公所除自行訂定規定外,得參照本
要點之規定理。各省營事業機構,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二、工友輔助值日,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
理。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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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銜)職員值日日記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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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日期│中華民國 │星 期│ │天氣│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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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登記├─────┤文書股│ │
│ ├─────┤簽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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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餘進出│ │
│人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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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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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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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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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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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陳 │
│首長 │
│ (交) │
│ 值日員 │
│ (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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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 (全銜)公餘進出人員登記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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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職 別│姓 名│進 入│離 出│見 聞│
│ │ │ │時 間│時 間│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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