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防災法規建制研究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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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防災法規建制工作,特設臺灣省
    防災法規建制研究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擬修訂本省災害防救有關法規,作為處理本省天然災害之防治
        及救助。
  (二)委託專家學者深入研究日本有關天然災害防救法規系統,作為釐
        定我國防災法規體制之借鏡,以維護民眾權益。
  (三)其他應行修訂法規之建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由本府政務副省長及常務副省長為委員兼召集
    人,本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本府法規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為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副秘書長一人。
  (二)本府財政廳廳長。
  (三)本府建設廳廳長。
  (四)本府警政廳廳長。
  (五)本府交通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處長。
  (八)本府水利處處長。
  (九)本府環境保護處處長。
  (十)本府消防處處長。
  (十一)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二)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三)學者專家三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法規會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業務;幕僚業務,由法規會相關業務組辦理
    。

五、本小組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主持之。副召集人亦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主持之。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報奉  省長核定後辦理之。

七、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申請動支本府第二預備金支應。

九、本小組任務結束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