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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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公共安全法令及制度,加強公共
    安全之教育宣導,結合群體力量,發揮整體功能以落實公共安全業務
    之執行,特成立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其子方案業務執行之策劃、協調與
        推動。
  (二)激發全民動員共識,建立全民維護公共安全觀念事項之規劃與推
        動。
  (三)運用社會資源,參與維護公共安全,提昇社會居住品質事項之規
        劃、協調與推動。
  (四)關於改善社會公共安全問題之專業研究與法令修訂之研擬。
  (五)本府相關機關及縣(市)政府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與獎懲。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由省府委員為委員兼召集人,建設廳廳長為委員
    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副秘書長一人。
  (二)本府民政廳廳長。
  (三)本府財政廳廳長。
  (四)本府教育廳廳長。
  (五)本府農林廳廳長。
  (六)本府警政廳廳長。
  (七)本府社會處處長。
  (八)本府交通處處長。
  (九)本府衛生處處長。
  (十)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一)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二)本府環境保護處處長。
  (十三)本府水利處處長。
  (十四)本府消防處處長。
  (十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六)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七)本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會報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之,開會時並得通知本府相關機
    關派員列席。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廳副廳長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會報幕僚業務,並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負責文稿之研擬、會報資料之整理、議案之進行暨會場
        之佈置。
  (二)督導組:負責決議(交辦)事項之追蹤管制。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分別辦理該組業務,所需人
    員由召集人就本府相關機關遴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報之決議事項於簽奉核定後分行本府相關辦理。並由本府經濟建
    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追蹤管制。

七、本會報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府建設廳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或由相關機關
    調整支應。

八、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任務完成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