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籌設省立公園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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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設省立公園,提供省民休閒育樂場
  所,以提昇省民生活品質,特設臺灣省政府籌設省立公園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省立公園設置管理相關法規之擬議。
 (二)省立公園預定地之評估及選定。
 (三)省立公園規劃設計之諮詢。
 (四)其他有關省立公園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府農林廳林務局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林林科科長。
 (二)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組長。
 (三)交通部觀光局技術組組長。
 (四)本府秘書處第五組組長。
 (五)本府財政廳主任秘書。
 (六)本府建設廳主任秘書。
 (七)本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主任秘書。
 (八)本府主計處主任秘書。
 (九)本府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秘書。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
 (十一)本府交通處公路局局長。
 (十二)本府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局長。
 (十三)有關景觀設計、生態保育等學者專家二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選適當人員報本府派兼,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幕僚作業;另置幹事三至五人,由本府農林
  廳林務局派兼之。

五、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克主持
  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持人。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除仇相關權責應報本府核准者外,由本小組函請相
  關機關執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林廳林務局相關經費項內支應。

九、本小組俟省立公園籌設工作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