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設省立公園,提供省民休閒育樂場
所,以提昇省民生活品質,特設臺灣省政府籌設省立公園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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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省立公園設置管理相關法規之擬議。
(二)省立公園預定地之評估及選定。
(三)省立公園規劃設計之諮詢。
(四)其他有關省立公園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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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府農林廳林務局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林林科科長。
(二)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組長。
(三)交通部觀光局技術組組長。
(四)本府秘書處第五組組長。
(五)本府財政廳主任秘書。
(六)本府建設廳主任秘書。
(七)本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主任秘書。
(八)本府主計處主任秘書。
(九)本府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秘書。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
(十一)本府交通處公路局局長。
(十二)本府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局長。
(十三)有關景觀設計、生態保育等學者專家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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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選適當人員報本府派兼,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幕僚作業;另置幹事三至五人,由本府農林
廳林務局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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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克主持
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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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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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決議事項,除仇相關權責應報本府核准者外,由本小組函請相
關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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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林廳林務局相關經費項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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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俟省立公園籌設工作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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