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匡正政風,表揚本府暨所
    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標準如左: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
    省模範公務人員,獲選者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台幣三萬元,並給公
    假五天。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
        重大貢獻者。
  (四)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
        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各機關、學校技工、駕駛、工友,得比照辦理。

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三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
  (二)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
        分者。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於結案且確無不法行為者,得予
    補辦獎勵。

四、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
    甲等或相等甲等)。

五、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以本府規定之收文日期為
    準,逾期不受理),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檢附有關具體資料,連
    同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一),附具審議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層報本
    府核辦。惟各機關學校首長如有合於第二點規定之獎勵標準者,應由
    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六、各機關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時,應本公平、覈實原則,審慎辦理,並以
    基層人員為優先。

七、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政風單位查明有無第三
        點第(三)、(四)款情事後,提經本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依
        獎勵標準,切實評審。
  (二)本府對各機關學校薦報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人事處會同有關
        單位初審後,彙提本府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但對特殊
        性質之案件,得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參與審議。

八、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獎表揚及刊登本府公報或發
    行專刊,同時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
    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