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助省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購置住宅,
  特設置購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
  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以本府人事處為主管機關,由臺灣省公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
  助委員會負責執行。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
  二、孳息收入。
  三、貸款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購置住宅貸款。
  二、購置興建住宅用地及開發費用墊款。
  三、償還貸款本息。
  四、貼補貸款利息。
  五、其他相關支出。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孳息。

  本基金貸款對象、資格、期限、利率及撥付程序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
  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及臺灣省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辦理。

  本基金預算之編造、執行及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及
  相關法規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結束後,除償還行庫貸款本息外,其餘全部解繳省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