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助省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購置住宅,
特設置購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
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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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本府人事處為主管機關,由臺灣省公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
助委員會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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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
二、孳息收入。
三、貸款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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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購置住宅貸款。
二、購置興建住宅用地及開發費用墊款。
三、償還貸款本息。
四、貼補貸款利息。
五、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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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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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貸款對象、資格、期限、利率及撥付程序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
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及臺灣省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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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造、執行及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及
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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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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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後,除償還行庫貸款本息外,其餘全部解繳省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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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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