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土地重劃工程規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代辦各縣(市)政府市地重劃工程
  規劃、設計、測量、監工及都市計畫樁測釘業務,特成立土地重劃工程
  規劃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用
  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以本府地政處為主管機關,其保管運用由本府地政
  處土地重劃工程規劃總隊辦理之。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基金成立前代辦經費所購財產設備及結餘資金。
  二、代辦各縣(市)政府市地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測量、監工收入。
  三、代辦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樁測釘工程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代辦各縣(市)政府市地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測量、監工費用。
  二、代辦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樁測釘費用。
  三、有關代辦業務用人費用。
  四、配合代辦業務所需之設備費。
  五、其他與代辦業務相關之支出。

  本基金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本基金預算之編制、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