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代辦各縣(市)政府市地重劃工程
規劃、設計、測量、監工及都市計畫樁測釘業務,特成立土地重劃工程
規劃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用
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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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以本府地政處為主管機關,其保管運用由本府地政
處土地重劃工程規劃總隊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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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基金成立前代辦經費所購財產設備及結餘資金。
二、代辦各縣(市)政府市地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測量、監工收入。
三、代辦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樁測釘工程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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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代辦各縣(市)政府市地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測量、監工費用。
二、代辦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樁測釘費用。
三、有關代辦業務用人費用。
四、配合代辦業務所需之設備費。
五、其他與代辦業務相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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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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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制、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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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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