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 之土地清冊有漏列、誤列土地者,得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向縣(市) 政府(民政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更正土地清冊;有異 議者,應向法院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確認之訴,並依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