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
  之土地清冊有漏列、誤列土地者,得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向縣(市)
  政府(民政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更正土地清冊;有異
  議者,應向法院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確認之訴,並依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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