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省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
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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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申請省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依臺灣省省有財產管
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
規定租用省有基地之承租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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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承租省有基地,符合台灣省省有基地租賃契約約定者,得申請
核發省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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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如附件三)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分區證明資料。
(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八)切結書。(如附件四、五)
(九)改建、修建、增建及新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省有基地為空地時,免附前項第(七)款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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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核發省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土地管理機關(或代管機關
)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現場勘查。
(三)經審核同意核發者,由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依土地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送請省議會同意並報行政院(授權內政部)核准後,
由管理機關(代管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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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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