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
    行要點」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漁民(業)團體為配合辦理漁產品運銷業務需要,以非都市土地興建
    魚貨運銷場所或相關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
    ,其事業計畫之審查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林廳漁業局。

三、各漁民(業)團體興建魚貨運銷設施種類及面積計算標準如下:
  (一)集貨場部分:興建魚貨集貨場面積核算標準為每一公噸之集貨量
        按實際建築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每一集貨場其最小面積訂
        為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面積訂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二)蓄養場部分:興建魚貨蓄養場面積核算標準為每一公噸之魚貨按
        實際建築面積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每一蓄養場其最小面積訂為一
        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面積訂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三)製冰、冷藏、冷凍場(庫)部分:興建魚貨製冰、冷藏、冷凍場
        (庫)面積核算標準為每一公噸之魚貨按實際建築面積二平方公
        尺計算。每一製冰、冷藏、冷凍場(庫)其最小面積訂為一百平
        方公尺。最大面積訂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列入中央或省政府主管機關專案計畫核定興建之運銷相關必要設施,
    其面積不受前述限制。

四、漁民(業)團體提出興辦事業用地計畫時,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五份
    ,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一)變更編定及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
        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一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三)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四)興辦事業土地使用計畫書
    前項第(四)款之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緣起及目的。
  (二)現況分析(說明最近二年各月份辦理運銷數量,平均每日集貨之
        會(社、場)員人數,每日集貨使用交通工具種類,集貨使用之
        包裝容器種類,集貨實施方法)。
  (三)資源調查(說明興建集貨場所在地之漁產品生產種類、生產面積
        、預定區域內已有之運銷設施情形)。
  (四)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變更範
        圍及規劃建築物應分別著色標明,計算建蔽率,並註明興建用地
        之交通、排水等情形)。
  (五)經費說明(說明( 1)購置土地經費來源並檢附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文件。( 2)建物經費說明)。
  (六)計畫用地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少於五千分之一)。

五、縣(市)政府接到漁民團體函送興辦事業用地計畫書等資料後,應即
    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簽核具體意見於審查表(詳
    如附表)連同相關資料轉報本府農林廳漁業局。

附表(一)
漁民(業)團體購置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興建魚貨運銷場所或相關設施審
查表
┌────┬───────────┬────┬────────┐
│申請購置│                      │原土地所│                │
│漁民團體│                      │有權人  │                │
├────┼───────────┼────┼────────┤
│ 原使用 │                      │原土地面│              公│
│分區類別│                      │積      │              頃│
├────┼──┬──┬──┬──┼────┼────────┤
│申請變更│  鄉│  地│  小│  地│      等│申請變更      公│
│        │  鎮│    │    │    │第      │                │
│土地標示│  市│  段│  段│  號│      則│編定面積      頃│
├────┼──┴──┴──┴──┴────┴────────┤
│縣(市)│1.依照本府審查結果擬同意購置並依法變更編定。      │
│政府審查│2.依照本作業要點第  項第  款  目規定擬同意購置並變│
│結果    │  更編定面積(  )平方公尺包括法定空地面積(  )平│
│        │  方公尺及相關運銷設施(  )平方公尺在內。        │
│        ├─┬───┬──┬────┬──┬──┬─┬───┤
│        │縣│      │承位│        │承︵│    │承│      │
│        │(│      │    │        │辦股│    │辦│      │
│        │市│      │辦主│        │單︶│    │人│      │
│        │)│      │    │        │位長│    │員│      │
│        │長│      │單管│        │課  │    │  │      │
└────┴─┴───┴──┴────┴──┴──┴─┴───┘

六、本府農林廳漁業局會同有關機關複審同意後,即函復縣(市)政府轉
    知申請單位,依照「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

七、注意事項:
  (一)興辦事業計畫擬購置土地,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
        或不合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二)興辦事業計畫應避免使用高等則或已重劃之農田,盡量使用低產
        之土地。
  (三)申請用地面積應依第三點建物面積計算,以其建蔽率最高不得超
        過百分之六十,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四)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申請辦理建築應依「水土保
        持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
  (五)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六)申請變更面積超過二公頃應送區域計畫擬訂機關審查。
  (七)本興辦事業計畫書自核准日起一年內未按原計畫辦理者,應予撤
        銷,但有特殊理由者得報請本府農林廳漁業局同意予以延長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