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
行要點」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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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漁民(業)團體為配合辦理漁產品運銷業務需要,以非都市土地興建
魚貨運銷場所或相關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
,其事業計畫之審查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林廳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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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漁民(業)團體興建魚貨運銷設施種類及面積計算標準如下:
(一)集貨場部分:興建魚貨集貨場面積核算標準為每一公噸之集貨量
按實際建築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每一集貨場其最小面積訂
為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面積訂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二)蓄養場部分:興建魚貨蓄養場面積核算標準為每一公噸之魚貨按
實際建築面積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每一蓄養場其最小面積訂為一
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面積訂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三)製冰、冷藏、冷凍場(庫)部分:興建魚貨製冰、冷藏、冷凍場
(庫)面積核算標準為每一公噸之魚貨按實際建築面積二平方公
尺計算。每一製冰、冷藏、冷凍場(庫)其最小面積訂為一百平
方公尺。最大面積訂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列入中央或省政府主管機關專案計畫核定興建之運銷相關必要設施,
其面積不受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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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漁民(業)團體提出興辦事業用地計畫時,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五份
,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一)變更編定及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
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一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三)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四)興辦事業土地使用計畫書
前項第(四)款之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緣起及目的。
(二)現況分析(說明最近二年各月份辦理運銷數量,平均每日集貨之
會(社、場)員人數,每日集貨使用交通工具種類,集貨使用之
包裝容器種類,集貨實施方法)。
(三)資源調查(說明興建集貨場所在地之漁產品生產種類、生產面積
、預定區域內已有之運銷設施情形)。
(四)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變更範
圍及規劃建築物應分別著色標明,計算建蔽率,並註明興建用地
之交通、排水等情形)。
(五)經費說明(說明( 1)購置土地經費來源並檢附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文件。( 2)建物經費說明)。
(六)計畫用地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少於五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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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市)政府接到漁民團體函送興辦事業用地計畫書等資料後,應即
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簽核具體意見於審查表(詳
如附表)連同相關資料轉報本府農林廳漁業局。
附表(一)
漁民(業)團體購置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興建魚貨運銷場所或相關設施審
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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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購置│ │原土地所│ │
│漁民團體│ │有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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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使用 │ │原土地面│ 公│
│分區類別│ │積 │ 頃│
├────┼──┬──┬──┬──┼────┼────────┤
│申請變更│ 鄉│ 地│ 小│ 地│ 等│申請變更 公│
│ │ 鎮│ │ │ │第 │ │
│土地標示│ 市│ 段│ 段│ 號│ 則│編定面積 頃│
├────┼──┴──┴──┴──┴────┴────────┤
│縣(市)│1.依照本府審查結果擬同意購置並依法變更編定。 │
│政府審查│2.依照本作業要點第 項第 款 目規定擬同意購置並變│
│結果 │ 更編定面積( )平方公尺包括法定空地面積( )平│
│ │ 方公尺及相關運銷設施( )平方公尺在內。 │
│ ├─┬───┬──┬────┬──┬──┬─┬───┤
│ │縣│ │承位│ │承︵│ │承│ │
│ │(│ │ │ │辦股│ │辦│ │
│ │市│ │辦主│ │單︶│ │人│ │
│ │)│ │ │ │位長│ │員│ │
│ │長│ │單管│ │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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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農林廳漁業局會同有關機關複審同意後,即函復縣(市)政府轉
知申請單位,依照「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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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項:
(一)興辦事業計畫擬購置土地,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
或不合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二)興辦事業計畫應避免使用高等則或已重劃之農田,盡量使用低產
之土地。
(三)申請用地面積應依第三點建物面積計算,以其建蔽率最高不得超
過百分之六十,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四)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申請辦理建築應依「水土保
持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
(五)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六)申請變更面積超過二公頃應送區域計畫擬訂機關審查。
(七)本興辦事業計畫書自核准日起一年內未按原計畫辦理者,應予撤
銷,但有特殊理由者得報請本府農林廳漁業局同意予以延長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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