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都市計畫與地籍測量成果聯繫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為加強都市計畫測量與地籍測量工作之聯繫配合,確保測
    量成果一致,並利資訊之流通及資源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以下簡稱土地測量局)辦理之三等、
    四等基本控制測量,應於年度計畫核定後,將計畫函送臺灣省政府住
    宅及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住都處)及辦理地區之縣市政府地政及都
    市計畫單位。
    前項基本控制測量計畫辦理完竣後,應將控制測量成果(含點位坐標
    、網絡圖、點之記、像片)移送前述單位。並將成果於辦理完竣六個
    月內,納入土地測量局「控制點資料庫管理系統」建檔管理。

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測量工作,應於辦理前聯繫土地測量
    局提供該測區控制測量成果資料,若屬已辦理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
    量地區,應依據其控制測量成果,檢測無誤後,辦理後續測量工作。
    若屬尚未完成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量之地區,其控制測量精度應比
    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基本控制測量精度規範辦理。

四、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測量工作時,應於年度計畫核定後,
    將計畫函送土地測量局,並於計畫辦理完竣,成果檢核無誤後,將基
    本控制測量成果(含觀測資料、平差資料磁性檔、點之記及像片等資
    料)送土地測量局校核,如符合精度規範,應由土地測量局納入「控
    制點資料庫管理系統」管理。

五、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整理工作,如查明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所測設之四
    等控制點或精密導線點時,經檢測無誤後,應予以聯測。

六、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釘樁測量工作地區,若屬非以二度分
    帶橫梅式投影坐標系統辦理地籍整理之地區,應參照都市計畫樁測定
    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意旨,兼測與地籍測量坐標系統相同之樁位坐
    標。

七、已完成數值地籍測量與都市計畫釘樁測量工作之地區,如有聯測之需
    要時,應依重測區控制測量成果聯測都市計畫樁並改算坐標。

八、不同機關所測設之基本控制測量成果,應由各管理機關定期維護管理
    ,並將異動點位資料函送土地測量局,辦理「控制點資料庫管理系統
    」資料更新工作。

九、為應都市計畫測量及地籍整理之需要,土地測量局應儘速完成三等、
    四等控制測量工作。

十、為便利資訊之流通,達成資源之共享,住都處及土地測量局應儘速研
    訂相關測量成果資料流通供應辦法,據以提供測量成果;其他相關測
    量單位,亦應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