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為加強都市計畫測量與地籍測量工作之聯繫配合,確保測
量成果一致,並利資訊之流通及資源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以下簡稱土地測量局)辦理之三等、
四等基本控制測量,應於年度計畫核定後,將計畫函送臺灣省政府住
宅及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住都處)及辦理地區之縣市政府地政及都
市計畫單位。
前項基本控制測量計畫辦理完竣後,應將控制測量成果(含點位坐標
、網絡圖、點之記、像片)移送前述單位。並將成果於辦理完竣六個
月內,納入土地測量局「控制點資料庫管理系統」建檔管理。
|
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測量工作,應於辦理前聯繫土地測量
局提供該測區控制測量成果資料,若屬已辦理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
量地區,應依據其控制測量成果,檢測無誤後,辦理後續測量工作。
若屬尚未完成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量之地區,其控制測量精度應比
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基本控制測量精度規範辦理。
|
四、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測量工作時,應於年度計畫核定後,
將計畫函送土地測量局,並於計畫辦理完竣,成果檢核無誤後,將基
本控制測量成果(含觀測資料、平差資料磁性檔、點之記及像片等資
料)送土地測量局校核,如符合精度規範,應由土地測量局納入「控
制點資料庫管理系統」管理。
|
五、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整理工作,如查明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所測設之四
等控制點或精密導線點時,經檢測無誤後,應予以聯測。
|
六、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釘樁測量工作地區,若屬非以二度分
帶橫梅式投影坐標系統辦理地籍整理之地區,應參照都市計畫樁測定
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意旨,兼測與地籍測量坐標系統相同之樁位坐
標。
|
七、已完成數值地籍測量與都市計畫釘樁測量工作之地區,如有聯測之需
要時,應依重測區控制測量成果聯測都市計畫樁並改算坐標。
|
八、不同機關所測設之基本控制測量成果,應由各管理機關定期維護管理
,並將異動點位資料函送土地測量局,辦理「控制點資料庫管理系統
」資料更新工作。
|
九、為應都市計畫測量及地籍整理之需要,土地測量局應儘速完成三等、
四等控制測量工作。
|
十、為便利資訊之流通,達成資源之共享,住都處及土地測量局應儘速研
訂相關測量成果資料流通供應辦法,據以提供測量成果;其他相關測
量單位,亦應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