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地籍圖管理維護及保存其原貌,
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利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作業之推展,特訂
定本作業措施。
|
二、各縣市地政事務所對所保管使用之圖解地籍圖,應考量地籍圖重測、
農、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開發等地籍測量成果更新時程及圖解
地籍圖數值化情形,分期分區辦理,並以地籍圖伸縮、折皺、破損、
斷裂嚴重之圖解地籍圖優先辦理清理謄繪。
|
三、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圖解地籍圖謄繪前,應先依本府地政處函頒
「臺灣省辦理地籍圖簿校正作業注意要點」規定辦理地籍圖簿清理。
|
四、謄繪圖解地籍圖程序如下:
(一)謄繪時,應考量地籍正圖及地籍副圖破損程度,以地政事務所之
地籍正、副圖為主,其他圖籍為輔,依下列原則辦理:
1.地籍正圖破損嚴重(如已分成八大塊)時,應就可謄繪部分重
新繪製地籍圖,再參照地籍正、副圖、土地複丈圖、公共設施
分割圖、膠片圖(藍晒底圖)等相關圖籍逐筆核對,予以補繪
、校正。
2.地籍正圖及地籍副圖皆破損嚴重時,先依本府地政處土地測量
局地籍資料庫所保管之一六0磅藍晒圖之圖廓線及原筆界予以
謄繪,再逐筆核對地籍正、副圖、土地複丈圖、公共設施分割
圖、膠片圖(藍晒底圖)等相關圖籍,予以校正。
3.地籍正圖部分坵塊破損、剝落或模糊不清無法描繪時,應就該
無法描繪地區,參照地政事務所之地籍副圖、土地複丈圖、公
共設施分割圖、膠片圖(藍晒底圖)等相關圖籍之地籍線予以
描繪並校正。
(二)以透明膠片覆蓋於前述圖籍上,經固定後以0‧一mm黑色針筆
或鴨嘴筆謄繪圖廓線及各地籍線,並於各宗土地上註記地號,註
記時應注意大小及位置以避免干擾地籍線之辨識。
(三)接幅部分先依圖上地籍線予以描繪,不予接合及截彎取直。
(四)以鉛筆於圖上描繪折痕位置(折痕兩側),並於圖廓外適當位置
註記圖幅號、圖幅接合表、比例尺及圖廓坐標等,如有加註邊長
或其他附記資料亦應按適當位置填註。
(五)描繪人員於描繪完竣後,應與原地籍圖、歷次複丈圖等相關圖籍
詳細套合校對,並送請檢查人員檢查。
(六)謄繪完成之地籍圖應由描繪人員、檢查人員及測量課長於圖廓外
左下角位置簽名核章,並註明完成日期。
|
五、各地政事務所應訂定清理謄繪計畫編列經費分年辦理清理謄繪圖解地
籍圖,並應於三年內全部完成。
|
六、各地政事務所清理謄繪圖解地籍圖,該所主任應抽查紀錄,縣市政府
並應定期實施督導。
|
七、各縣市政府應協助各地政事務所依限完成第四點作業,並列入地政業
務督導項目,加強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