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田賦徵收實物驗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省田賦徵收實物之驗收,悉依本規則行之。

  經收稻穀之重量以公斤為計算標準。

  驗收稻穀之標準如左:
  一、稻穀以純淨乾燥之新穀,為合格。
  二、稻穀之米色以半透明者,為合格。
  三、穀色以鮮明、清潔;穀粒以飽滿、未受病蟲害者為合格。
  四、濕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三為合格。
  五、泥沙、石屑、空穀、青穀、稗子、蟲蛀等夾雜物含量以不超過千分
      之五為合格。

  各種稻穀以一定容量(六台斗)檢定,其重量在五十七點六公斤(即九
  十六台斤)以上者,為驗收之合格標準。

  業戶繳納稻穀時,其繳蓬萊種者,應全部純粹以蓬萊種繳納;繳在來種
  者,亦應純粹以在來種為限,不得以二種穀類摻雜繳納。

  業戶如因水、旱、風、蟲害諸災或他項災害以致所收穫稻穀品質未達第
  三條之規定標準者,得由省政府視實際情形另行訂定標準予以驗收。

  驗收工作人員對於符合驗收標準或經核准降低驗收標準之糧食,如有假
  借職權,特意留難者,經查屬實後,依法嚴懲。

  本規則自咨准財政部轉呈奉行政院核准備案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