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及補償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償金,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
  管渠或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本標準所稱補償費,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
  ,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提供使用土地因而受損害者所支付之
  費用。

  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五倍,按施工當年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
  ,一次發給土地所有人。
  前項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後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償金之計算公式如左:
  「償金=埋設物投影面積之1.5 倍×施工當年公告現值×百分之五」

  土地改良物之補償,依當地縣(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物改良物及
  農作改良物補償有關規定辦理。

  補償費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
  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支付補償費總數最高以該土
  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為限,使用期間如跨越年度,遇公告現值調
  整時,按各年期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
  地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支付償
  金或補償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