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臺灣省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執行方案」訂定
|
二、本要點規定之縣市政府及其執行項目如附件。
|
三、有關考核之綜合業務,由本府環境保護處(以下簡稱環保處)會同農
林廳負責策劃辦理。
|
四、本府對各縣市政府執行工作項目之管制作業程序如左:
(一)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就主辦工作項目擬訂實
施計畫,送由本府環保處會同相關廳處會審查後,提報本府「臺
灣省防治公害美化環境督導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督導推行委
員會)核定後執行。
(二)各工作項目實施計畫執行過程中,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中旬
前提出年度考評報告十份,逕送本府環保處。
|
五、抽查與考核:
(一)年中抽查,由本府環保處會同有關單位辦理書面考核。
(二)年終考核,由本府組成考核小組,於每年度終了後辦理。
|
六、各考核小組召集人由本府省政委員擔任,並由民政廳、建設廳、教育
廳、農林廳、環保處指派高階熟悉業務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邀請專家
學者參加。
|
七、抽查與考核方式:
對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工作項目分三區辦理抽查與考核,第一區為宜蘭
、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等八縣,第二區為雲
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花蓮、臺東、澎湖等八縣,第三區為
基隆、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等五個省轄市。
|
八、抽查與考核評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作業占百分之二十,包括:
1.工作項目規劃作業。
2.管考表報資料。
(二)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占百分之八十,包括:
1.經費編列及運用。
2.人力、物力等資源調配運用情形。
3.協調合作計畫執行情形。
4.創新執行方法,促進工作效能。
5.執行成果達到計畫目標,並符合要求。
6.依照預定進度按期完成。
|
九、考核綜合成績之計算,以抽查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考核分數占百分之
七十合併計算。
|
十、獎懲:
(一)考核成績評定及獎勵名次:
1.單項成績:
(1)各縣市政府之單項成績依其執行每一項工作項目之評定分數
,以百分計算。
(2)各縣市政府之單項成績評列甲等(八十分以上)
者予以獎勵、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丙等(六十
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2.綜合成績:
(1)各縣市政府之綜合成績以其各工作項目單項成績分數總和平
均之。
(2)綜合成績應就各縣市政府分別以縣政府、市政府分開計列名
次。縣政府每區取前三名,市政府取前二名敘獎。
(二)獎懲規定:
1.單項成績:
獎懲對象限業務主管、主辦人員。
(1)成績列甲等,分數九十五分以上各記一大功,九十分以上未
滿九十五分者各記功二次,分數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各記功一次;分數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各嘉獎二
次;分數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三分,各嘉獎一次。
(2)成績列乙、丙等者,不予獎懲。
(3)成績列丁等,分數未滿六十分者,各申誡一次;分數未滿五
十五分者,各申誡二次,分數未滿五十分者,各記過一次;
分數未滿四十分者,各記過二次;分數未滿三十分者,各記
一大過。
(4)同一業務單位主(承)辦工作超過二項者,其單項成績在同
一年度內不重複列入獎懲。
(5)各主辦機關單項成績在同一年度內不重複列入獎懲。
2.綜合成績:
(1)縣政府部分: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三百五十萬元。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二百五十萬元。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一百五十萬元。
(2)市政府部分: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三百萬元。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建設獎金二百萬元。
(3)縣市長之獎懲:
綜合成績八十分以上,並評列分區(組)第一合,各記功
一次;綜合成績八十分以上,並評列分區(組)第二名,
各嘉獎二次;綜合成績八十分以上,並評列分區(組)第
三名,各嘉獎一次。
綜合成績評列丁等,其實得分數未滿六十分者各申誡一次
;未滿五十五分者,各申誡二次;未滿五十分者,各記過
一次;未滿四十分者,各記過二次;未滿三十分者,各記
一次過。
(4)負責綜合協調業務人員之獎懲標準,視其綜合成績分數比照
單項成績分數之獎懲標準辦理。
|
十一、各執行機關如上年度綜合成績考列丙等,本年度綜合成績考列甲等
;或上年度綜合成績考列丁等,本年度綜合成績考列乙等,縣市長
及執行計畫有功人員,各予記功一次。
|
十二、前項建設獎金以用於防治公害美化環境、購置苗木、清潔機具等有
關支出為限。
|
十三、考核小組於考核完畢後,由小組召集人召集全體考核人員對各縣市
考評事項分別檢討後簽提省政會議報告。
|
十四、考核成績經核定,由省政會議決定績優縣市辦理示範觀摩,並由本
府環保處酌予補助經費。
|
十五、住戶、商店、市場、工廠等推行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經檢查成
績特優者,由縣市政府發給榮譽獎牌或錦旗。
|
十六、地方熱心人士、民間社團協助推行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有績效者
,由縣市政府予以表揚,其事蹟特殊並有顯著效果者,得報由本府
核定表揚。
|
十七、各縣市政府對所屬鄉、鎮、縣轄市、區公所執行工作項目,得比照
本要點考核獎懲,但綜合成績之獎勵以不超過所屬鄉鎮、縣轄市、
區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
十八、本要點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環保處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