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醫療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以下簡稱勞保醫療院所)承辦勞工保險醫
  療給付門診及住院診療業務,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