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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醫療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以下簡稱勞保醫療院所)承辦勞工保險醫 療給付門診及住院診療業務,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