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役男護送入營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徵兵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各縣市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應徵服役在護送入營期間發生急病
  情況嚴重者,該管縣市政府護送人員應即送附近公私立醫院急救,並迅
  與臺灣省兵役處連絡。

  役男應徵服役在護送入營期間發生意外傷亡時,該管縣市政府護送人員
  應即協調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及即請
  附近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臺灣省
  兵役處連絡。

  役男應徵服役在護送入營期間發生前二條意外事故,所需醫療、喪葬、
  撫卹等費除第五條、第六條另有規定外,均由省政府負擔。

  役男應徵服役在護送入營期間發生車、船禍傷亡時,所需醫療、喪葬等
  費用由該管縣市政府先行墊付,俟責任確定後,連同撫卹等費用由被徵
  僱車、船主與省政府各半負擔。如肇事責任屬第三人,其醫療、喪葬、
  撫卹等費用由第三人負擔。肇事責任人破產無力負擔時,由省政府負擔
  。

  前條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由肇事責任人負擔時,政府不予重複支付
  ,但得酌發慰問金。

  役男應徵服役在護送入營期間發生意外死亡者,其喪葬費用比照陸軍二
  等兵加一倍計付,撫卹金比照軍人撫卹條例陸軍二等兵因公死亡傷殘包
  括年撫金一次計付,一等殘按軍人基數二十年計付。

  前條傷殘等級由該管縣市政府送請軍醫院檢定證明。

  受領撫卹金之遺族,其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大專學生參加寒暑假集訓及海外青年參加講習,在護送入營及役男入營
  待命複檢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