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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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設
  立董事會,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內公股董事九人,由臺灣省政府提名,非公股董
  事二人,均由股東會選任之。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常務董事四人,襄助之,董事長及常
  務董事均依公司法規定程序,由董事中推選擔任之。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各項重要章則之審訂。
  二、重要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預算決算之審議及彙編。
  四、股權股務事項之管理。
  五、擴充或處分產業及重要設備之決定。
  六、盈餘分配之擬定。
  七、資本增減之擬定。
  八、業務之指揮監督與稽核。
  九、董事會職員及所屬各報社社長、副社長、總主筆、總編輯、總經理
      與所屬各工廠廠長、副廠長之任免。
  十、增設或裁減附屬機構之審議。
  十一、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董事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秉承董事長之命,遵照董事會決定之方針辦理
  董事會之各項有關事務。

  董事會置總稽核一人,辦理董事會稽核事項。

  董事會設會計主任一人,辦理本公司及所屬單位預算決算之審議及彙編
  事項。

  董事會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呈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