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生報印刷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27日

所有條文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經營印刷業務,特設
  臺灣新生報印刷廠(以下簡稱本廠),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廠置廠長一人,秉承董事會之命,綜理廠務。

  本廠置秘書、技術員、課員、主計員,辦理有關印刷等事務。

  本廠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由本廠現有人員中指定適當人員兼辦。

  本廠職員之派免,除廠長於本公司章程已有規定,主計人員另有規定外
  ,餘由廠長派免之。

  本廠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本廠辦事細則由本廠擬訂,並報請上一級機關核定之。

  本規程自報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