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票證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組織規程第十
  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公司票證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承本公司總經理之命,受
  本公司會計主任業務督導,綜理所務。

  本所設左列各課:
  一、作業課:掌理各項票證之計畫及管制、印發作業事項。
  二、供應課:掌理材料供應、票據運送及有關行政事項。

  本所置課長二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監工員、課員、辦事員、雇
  員、業務士、技術士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所置人事管理、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主任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