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置常務董事三人及董事長;並置監察人三人。
前項官股之董事、監察人,得由公務人員兼任,並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
改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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