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掌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有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業務。
  二、第二課: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
      項。

  本所置課長、課員、助理員。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為推行業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