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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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委會),由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視實際需要設立,並隸屬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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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委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車輛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測事項。
二、關於車輛行車事故事證之調查、分析及鑑定事項。
三、關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車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事項。
五、其他關於車輛行車事故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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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監理所所長派兼之,置委員三人至
五人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人選由縣政府就轄區左列機關、學校
、社團推薦富有經驗之專門人員或專家聘兼之:
一、縣政府建設局一人。
二、公路監理所一人。
三、警察機關一人。
四、高級職業學校教師一人。
五、汽車駕駛職業工會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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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委會依業務實際需要得適時召開委員會議,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鑑委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為之,並得邀請專家或專
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鑑委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到會陳述,並列入紀錄,但應於決議前退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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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委會委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委員或其配偶,為該肇事車輛所有人或事件當事人者。
二、委員為該肇事車輛所有人或事件當事人三親等內之親屬者。
三、委員為該肇事車輛所有人或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
者。
委員有前項以外情形而與事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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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委會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技士、書記
各一人,均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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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委會會計、人事、政風業務由縣政府指定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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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委會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
,所需經費由縣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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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委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鑑委會訂定,報由縣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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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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