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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縣稅財務罰鍰提撥主辦查緝機關獎金分配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法應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 準如左: 一、稅捐處七成。 二、縣政府三成。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