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縣稅財務罰鍰提撥主辦查緝機關獎金分配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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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依法應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
  準如左:
  一、稅捐處七成。
  二、縣政府三成。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