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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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一百
  九十二條及金門縣政府所屬各公司董事會組織準則之規定組織之。

  董事會會址設於本公司所在地。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公司業務方針之決定。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年度事業計畫之核轉及未來經營策略之核定。
  四、重要規章及契約之審定或核轉。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人選之擬議及陳核。
  六、一級主管人員任免之核轉。
  七、編擬預決算及財務報告之審定及核轉。
  八、建議股東會,為公司章程之修改、資本之變更及公司解散或合併之
      議案。
  九、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變賣或交換之核定或核轉。
  十、建議股東會為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十一、召集股東會及執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
  十二、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轉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
  十三、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之決議所賊予職權。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股東會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選任
  之。

  董事任期依金門縣政府所屬各公司董事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定
  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互選之,處理董事會經常事務。

  董事會董事得視需要設置小組委員會研究各項重要問題,其召集人由董
  事長指定之。

  董事會得置職員,於本公司員額中勻用之,但以不超過七人為原則。

  董事會之職權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董事會除依法令召集外,以每月召開常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依公司法第二百
  零八條第三項辦理。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法,應以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有事不能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其行
  使職權。

  董事會會議紀錄應送縣政府備查,其有其他各級政府股份者,並應分送
  該政府備查。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本規程陳經金門縣政府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