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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自來水廠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金門縣自來水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 ,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置副廠長一人,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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