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織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金門縣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海洋漁業課:掌理海洋資源調查、開發及漁撈技術之試驗研究與推
廣。
二、養殖漁業課:掌理漁業養殖、品種改良、人工繁殖及魚病防治之試
驗研究與推廣。
三、行政課: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出納、財產、庶務、營繕工程及
不屬其他各課之綜合業務。
|
本所置課長、技正、技士、技佐、辦事員。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
本所分層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