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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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公路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監理業務並受交通部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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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汽機車檢驗、汽機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考驗、交通安
全教育宣導、交通稽查、汽車運輸業督導、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
構管理及考驗、檢驗設備維護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汽、機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核發與管理、車輛牌照核
發及動態登記、動產擔保、車輛動員業務、代徵汽燃費、監理規費
收繳、資料號牌管理、電腦化資料管理、資訊系統規劃、維護及開
發、印信典守、文書、出納、庶務、財產、職工管理及其他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強
制汽車保險法裁罰、吊扣銷案及催繳、訴願、郵政劃撥通信繳納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執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案件罰
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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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課長、技正、技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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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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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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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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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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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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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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