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金門縣政府,掌理警察、警衛、民
  防、動員及戶口查察等事項,並受上級主管單位之指導監督。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警;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本局設左列各課、室、中心:
  一、行政課
  二、戶口課。
  三、安檢課。
  四、督察室。
  五、保防室。
  六、勤務指揮中心。

  本局置督察長、秘書、課長、主任、股長、督察員、課員、辦事員,並
  得僱用雇員。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得設左列各隊:
  一、刑事警察隊:置隊長、組長、小隊長、偵查員、隊員。
  二、交通警察隊:置隊長、隊員。
  三、消防警察隊:置隊長、技士、隊員。

  本局於各鄉鎮及料羅港設警察所,置所長、巡官、警員,掌理各該轄區
  全般治安狀況。

  本局各直屬警察隊及警察所之設立及裁併,均應報由縣政府陳報福建省
  政府轉陳行政院核准。

  本局、各直屬警察隊及警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請
  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