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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
    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年滿55歲及年滿65歲之認定,以每年各節(春節、端節、秋節)當日
    為基準日,足歲即得申請(年滿55歲)或予以排除(年滿65歲)。

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本慰助金應於當節前十四日向
    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應附證件:申請書、委託書(倘本人親自辦理免附)、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印章(倘已於申請書用印者免附)及個人金融機構存摺
    封面影本(以土地銀行或郵局為限)。

五、慰助金發放作業基準日(以每節前十四日為基準):
  (一)於當節前十四日以內已完成申請並審核通過,迄正式撥款前因死
        亡、遷出,仍予發給。
  (二)死亡證明應以有關機關通報證明文件為準。
  (三)各鄉鎮戶政事務所應於當節前十二日彙整當節受理期間異動名冊
        (年滿65歲名冊、死亡登記、遷出登記、住址變更登記、遷入登
        記等),送本府勾稽查對。
  (四)申請資格核符者,慰助金於各節前逕匯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各鄉(鎮)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時,應先初核申請人申請應備資料齊
    全與否、是否設籍本縣、年齡是否為55歲至64歲區間。申請資料未齊
    全時,應請其於 7日內補正資料,倘逾期未補正即不予受理申請。

七、各鄉(鎮)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案,每星期彙送 1次予轄內戶政事務所
    查核,倘申請件數達「30件」,亦得即送戶政事務所查核後轉送本府
    複核。

八、戶籍資料查核作業:申請人授權於申請書載明同意由戶政機關逕行查
    證戶籍資料者,得免檢附戶籍謄本,倘未同意者須自行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