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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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教育資源分配
  ,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
  法第十三條規定,特設置金門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為主管機關,教育局(處)為管理單位。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收入。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七、場租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補助及獎勵支出。
  四、研究支出。
  五、教育活動支出。
  六、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支出。

  本基金應依法編列單位預算;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
  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年度決
  算如有謄餘,得循預算法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