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常教師進修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規劃金門為全國國教示範區近程發展計畫」訂定,旨在
    鼓勵教師進修研習,以增進教育專業知能,提昇教學品質。

二、教師參加教育主管機關主辦、委辦或核備有案之進修研習活動,未滿
    一星期之研習,而無結業證明者,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教師參加研習進修,應準時出席,不遲到、早退,並恪遵會場秩序與
    作息時間,同時依著務必整齊。

四、有關進修或研習期間,應實施之評量、報告或作業,須依各項進修或
    研習之規定辦理。

五、教師實際參加進修研習達二小時以上者,均得登錄於進修卡,由主(
    承)辦單位指派專人核章。

六、登錄於進修卡之研習時數,累計達三十五小時,得依規定換發一週研
    習證明書。

七、為簡化換證作業程序,進修卡得由各校指定專人負責初審,教務(導
    )主任複審,校長依權責核定後送教育局用印。

八、各項研習若為練習、操作、參觀休閒性課程,其研習時數則減半核定
    。

九、一週之研習以三十五小時為基數,研習期間因故請假,扣除請假時數
    登錄為教師進修卡。凡缺課達該項研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均不予登
    記研習時數。

十、非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之研習,須經教育局核定時數始予採計。

十一、教師參加他縣市辦理各項進修研習活動,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者,得予採計並登錄於進修卡。

十二、教師遷調他校服務時,進修卡得銜接續用之。

十三、進修卡因換證需要新製發或遺失時,請按規定向服務學校申請補(
      製)發。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