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規劃金門為全國國教示範區近程發展計畫」訂定,旨在
鼓勵教師進修研習,以增進教育專業知能,提昇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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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參加教育主管機關主辦、委辦或核備有案之進修研習活動,未滿
一星期之研習,而無結業證明者,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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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參加研習進修,應準時出席,不遲到、早退,並恪遵會場秩序與
作息時間,同時依著務必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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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進修或研習期間,應實施之評量、報告或作業,須依各項進修或
研習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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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實際參加進修研習達二小時以上者,均得登錄於進修卡,由主(
承)辦單位指派專人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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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錄於進修卡之研習時數,累計達三十五小時,得依規定換發一週研
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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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簡化換證作業程序,進修卡得由各校指定專人負責初審,教務(導
)主任複審,校長依權責核定後送教育局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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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項研習若為練習、操作、參觀休閒性課程,其研習時數則減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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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週之研習以三十五小時為基數,研習期間因故請假,扣除請假時數
登錄為教師進修卡。凡缺課達該項研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均不予登
記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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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之研習,須經教育局核定時數始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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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師參加他縣市辦理各項進修研習活動,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者,得予採計並登錄於進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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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師遷調他校服務時,進修卡得銜接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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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進修卡因換證需要新製發或遺失時,請按規定向服務學校申請補(
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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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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