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多元化
之發展,獎勵體育、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體育、藝文之保存
、創作、傳習、競賽、展演活動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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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補助之體育、藝文項目如下:
(一)關於體育活動比賽、推廣、訓練等。
(二)關於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
(三)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
術、影像、廣播、電視及其他各類文化藝術之創作、研究、教學
、展演及策劃、推廣等。
(四)關於與體育、文化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
兩岸及國際文化交流。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體育、文化藝術事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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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現設籍本縣者(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工作地點在
本縣者(檢附個人在職證明)。
(二)團體、法人:本縣立案團體、法人(請檢附立案書影本)及本縣
各級學校及相關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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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本府每年受理申請四次,申請案件應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
十月底前親自送達或掛號寄達本府教育局,以郵戳為憑,本府得
視實際狀況之需要,彈性延展受理期限。
(二)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計畫書之內容包括:
1.活動或執行計畫說明。
2.經費預算(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應予註明)。
3.凡屬國際城市體育、文化交流活動案件,應附邀請函。
4.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三)本府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
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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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辦理申請補助案件之評審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府教育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複審由本府組成五人之評審委員會由副縣長召集評審之,評審
委員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評審委員應迴避與其自身有關之申請案。
(三)本府依各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簽請縣長核准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並由本府於審查結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評審結果公告
於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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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本府活動及緊急重要之申請案件,不受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五點之
限制,本府得逕予同意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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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金額:
(一)對同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
則。
(二)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辦其應辦業務之申請案補助
金額,不適用第一款之規定,每筆補助金額為活動計畫所需經費
之全部或一部分。
(三)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案,如單次受補助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同
一年度累計受補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時,應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
表及其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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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給予補助之撥款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府得採事前撥款或事後撥款方式辦理。法
人或團體接受本府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者,其辦
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
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者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於計畫執行
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成果
資料送本府辦理結報及核銷,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
報列;接受補助部分如有餘款,則應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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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補助體育、藝文項目,依下列方式辦理考核與評鑑: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
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核備。
(二)本府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
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三)本府得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
相關人員參與評鑑。
(四)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如成果資料內
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應列為記錄,作為日後補助審核
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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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體育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府指
定方式將本府列為贊助、指導或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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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四)未經本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人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或
有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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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人同意遵守
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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